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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的房屋引发纠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葛先生起诉称:因我和谢女士是亲属关系。2005年K公司分房时,谢女士摇号中签,得到了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5单元1103号房屋的购买资格。因当时谢女士无能力购买,后2005年12月23日经我姐葛大姐介绍,以谢女士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屋,且上述房屋的所有款项均为我交纳。现集资建房合同、入住通知、购房等各种缴费发票均在我手里。购房后,我于2006年5月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6年10月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也在我手里。据此我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名买房的行为,现因谢女士女儿反悔,并以谢女士的名义多次起诉我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后经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归谢女士所有。据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女士给付我购房款137365元,维修基金2747元,装修费5万元,房屋差价款50万元,总计690112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谢女士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谢女士答辩称:葛先生起诉的案由不对,双方没有任何的交易,更不存在经济纠纷。出资人实际上是王先生和葛大姐,并非本案的葛先生,而且出资性质为借款。葛大姐曾出庭说钱是葛先生出的,即使按照葛大姐所说的出资人变了,但出资性质依然不能改变,出资性质仍是借款。我们不涉及房屋差价款,借款只存在利息。房款发票虽然写的是137365元,但葛先生并非出了137365元。拆迁时涉及到一个平房,这个平房是要折价的,而且还算上谢女士爱人的工龄折价款、奖励钱还有单位给了1万多元的装修款,所以葛先生只花了8万多元,而且这个政策并非只针对我们这一家,K公司从开始分房就是这个政策,没有改变过。之前开庭时葛先生出具的装修票据是11000多元。从葛先生2006年装修完,居住至今已经8年了。葛先生装修、入住,是葛先生受益。我们现在再住的话,之前的装修肯定没有用了,得重新装修,而且我们装修得把葛先生的装修全部拆除,这比毛坯房的费用更多,综上我不同意给付葛先生装修费用、公共维修基金。我只同意返还购房款8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3日谢女士(乙方)与K集团甲市分公司(甲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XX路北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谢女士集资房屋为XX小区7号楼5单元1103号房屋(以下简称1103号房屋),该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10月30日,甲市乙区建设委员会颁发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5单元110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谢女士,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的购房款为137365元,公共维修基金为2747元。经查,本案诉争1103号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葛先生处。葛先生于2006年5月份对诉争的1103号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居住至今。谢女士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葛先生,要求葛先生返还本案诉争1103号房屋,法院以1103号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判决驳回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纠纷诉讼期间,葛先生申请对1103号房屋的装修及市场现值进行评估,经甲市评估公司评估,结论为:1103号房屋的市场现值为698737元,装修的市场价值为46799元。评估公司向葛先生收取的评估费用为11200元整。2013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5单元1103号归谢女士所有。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葛先生于2014年6月17日前将1103号房屋返还谢女士。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葛先生房屋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共计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二元;

  2、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葛先生房屋差价款、装修补偿款、评估费共计四十三万一千六百三十六元八角;

  3、驳回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谢女士依法对涉案1103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且经法院调解葛先生与谢女士已就本案该房屋的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该房屋购房款系葛先生支付,谢女士理应将该出资款返还给葛先生。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谢女士因房屋价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升值,从而获得了利益;葛先生因此丧失了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亦产生了装修房屋的价值损失,同时本案所涉1103号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谢女士与葛先生在此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葛先生要求谢女士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房屋装修及差价款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以房屋评估结果及双方过错比例确定。谢女士、葛先生各自过错比例,法院分别酌定为70%、30%。谢女士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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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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