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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中小产权房分割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小产权房分割问题提出了参考意见,具体如下: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附:《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多少,哪怕是一分钱,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都是均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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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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