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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人能否要求登记人转移登记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4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二系母女关系,2007年3月25日,原告出资,以被告张二之名购买位于a的房屋。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后原告得知被告张二于2009年4月28日经公司介绍,与被告谢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谢三。原告认为被告张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被告张二与谢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原告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a号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协助原告将位于a号房屋变更到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签署协议的时候,张二告知了谢三,这个房子是原告购买的,也跟中介公司说过。张二长期在国外学习,当时买房,后来与谢三签约,都是临时回国,都不是很清楚。她自己认为是她名字购买的房屋,她就有权处分房屋。综上,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三辩称,第一,原告已经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2009年4月18日签订,距今已经4年整,原告没有诉讼失效中断的证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原告至今为止包括被告答辩,都没有看到证据说被告张二借名买房的事实告知谢三。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路径错误,本案合同已经被一中院二份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原告起诉合同无效,不应该另行起诉,应该通过申诉或者再审,来否定诉争房屋的合同效力。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张二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张二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2009年4月28日,张二在公司的居间下,与谢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二将上述房屋售予谢三。2011年,张二诉至法院,以开发商未办理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致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为谢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谢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张二与谢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谢三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6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海淀法院民事判决并驳回张二的诉讼请求。2013年8月,王一以张二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张二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谢三未参加该案诉讼。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母亲王一以女儿张二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母亲王一与女儿张二经协商,王一出钱以张二名义购买两套房屋共计306万元。以作为日后王一养老之用。此两套房屋只是王一借名购买不算女儿张二的个人财产,不经母亲王一同意,张二不得转租、转让、转卖该两套房屋,如有违约张二将无条件协助,配合出资人变更房产人名于出资人名下(,)出资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一与张二于2007年2月20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王一与张二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有效,但并不能据此而否定张二与谢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故王一以张二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要求确认张二与谢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王一主张谢三无购房资格一节,亦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对王一要求确认张二与谢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一要求张二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协助其将涉案房屋变更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系王一与张二之间《借名买房协议》的履行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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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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