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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夫妻一方签合同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姐弟关系,我与王某芳于199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现有两套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和北京市丰台区2房。在我起诉王某芳离婚案件中,王某刚提交房产证主张其系1号房屋所有权人。但是该房屋系我与王某芳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某芳擅自处分该房屋,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芳、王某刚共同辩称,不同意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李某军对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知情且同意。合同合法有效。2002年4月10日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军当时知情并极力支持。涉案房屋由二被告的父亲单位福利分房,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刚居住。此房屋的来源是得自李父的恩惠。1997年李某军为了制造无房假象,便要求与王某刚先换房居住,之后李某军分得单位福利房。后李某军提出将涉案房屋卖给王某刚,避免单位知晓其名下已有房屋事实。
王某刚属于善意取得。李某军曾要王某芳开具无房证明书,李某军拿着无房证明书就到其单位拿了5万元住房公积金。10多年来房屋有关费用都是王某刚交纳,这10多年李某军未对1号房屋进行管理。
 
本院查明
李某军与王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王某刚系王某芳之弟。北京市海淀区1号(以下简称1号房屋)系李某军与王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于王某芳名下。2002年4月10日,王某芳与王某刚签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芳将1号房屋出售给王某刚,房屋价款115000元。2002年6月3日,王某刚取得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庭审中,王某芳、王某刚称李某军知晓房屋买卖事实,房屋买卖系因李某军单位分房后怕他人举报其夫妻名下共有两套房屋,且案涉房屋购买时受惠于王某芳与王某刚的父亲,故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刚,提交了李某军所在H公司出具的《关于公房出售档案中李某军同志配偶王某芳住房情况材料的证明》,记载:经翻阅档案材料,未发现其配偶王某芳所在单位A公司关于王某芳住房情况的有关材料。李某军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出借案涉房屋给王某刚使用,对买卖房屋事宜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王某芳与王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军主张王某芳与王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其理由为王某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其同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李某军就1号房屋的交易是否知情各持己见。但,王某芳系案涉房屋的登记物权人,其与王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同时,李某军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认定李某军以王某刚与王某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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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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