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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借名人如何要求出名人过户?北京借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取得拆迁证明后,原告家庭因住房需要预用被告的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共同选定购买北辰区秋风家园地段房屋,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双方在当天签订了一份协议证明,约定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可以过户的政策规定,被告须在购买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情况下,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不能反悔。该协议由原告口述,被告书写,协议中写明的买房时间实际是签订协议当天时间。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缴纳了购房款等费用并用被告的拆迁证明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辰达路与瑞景西道交口西北侧秋风家园14-108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原告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起诉要求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姚亮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2006年11月,被告取得拆迁证明预购买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秋风家园地段的经济适用房。因被告与原告母亲相识,被告预从原告母亲处借款用于购房,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购房后将房屋借给原告居住一段时间,待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后,原告将房屋退还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及房屋使用期限。后原告夫妻二人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写一份协议,协议中所指2006年12月24日买下秋瑞家园地段的经济适用房与诉争房屋实际购买时间不符,原告补填相关内容系对该协议的单方改动,被告不清楚,也不认可,故该协议是虚假的。后被告向原告母亲借款2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但并没有出具收条。被告在2007年5月4日签订购房合同后,于当天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材料及房屋的钥匙交给原告作为保障。因被告将房屋借给原告居住使用,故入住后的物业费等费用应由原告缴纳。后被告补缴了购房款及契税,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诉争房屋面积为87.09平方米。2010年1月,被告提出将借款还给原告,并让原告将诉争房屋退还给被告,因原告拒绝收款和腾房,被告待房屋取得产权证明后起诉至法院。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被告获得拆迁补偿款52549元并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原、被告双方曾签订协议证明一份,约定原告用被告的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可办理过户的政策规定,自2012年4月13日开始所购买的房屋必须过户到原告名下。如五年后遇到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房屋的产权也属于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事宜。该协议中甲方处有被告签字并按手印,乙方处有原告按的手印。2007年5月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房屋,建筑面积86.99平方米,价款为264971元。2008年4月24日,原告与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7月30日原告对房屋煤气管道进行移位。2013年6月20日,被告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87.09平方米,因房屋面积比原合同面积有所增加,被告补交了房款305元及契税3.05元,并交纳制图费45元。后因拆迁减免退税,退还被告契税501.15元。原告认可给付被告补交的费用

四、法院判决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辰达路与瑞景西道交口西北侧秋风家园14-1-603房屋归原告张阳所有;

(2)被告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茂庆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张阳名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借名买房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以名义购房人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落户至名义购房人名下,同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名义购房人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系被告书写,且有双方按的手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效力可以予以认定。协议中所指的购房地点与实际购房地点吻合,且被告认可房屋系其名下登记的唯一房屋。被告抗辩该协议中所指的买房时间与实际购房时间不符及原告在购房后自行补填诉争房屋的价格、面积及门牌号并不影响对该协议效力的认定,该协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买拆迁证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可以不予采信。被告关于从原告母亲处借款用于购房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007年4月13日,以被告名义开立的账户实际缴纳购房款等费用共计270482.21元,本案中,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物业费、采暖费、电费等费用,持有该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签订的相关的协议及缴费收据等材料原件,且自诉争房屋交付时起,原告及家人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基于上述事实能够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原告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不足以影响对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被告关于将诉争房屋相关材料交予原告用于保证还款的解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诉争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限制流通物,但并非禁止流通物,现该房屋契税缴纳时间至今已经满5年,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且原告同意给付被告补缴的购房款及契税等费用并同意交纳相关的转让税费,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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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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