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一、案情简介
刘同和刘志刚是叔侄关系。2005年2月,刘志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的房屋拆迁,因此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款项和在朝阳区垡头翠城馨园小区购买回迁安置房的指标。因为刘志刚已在此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在河北省三河购置了农民房,无需再购房。刘志刚突然想到了快要结婚的刘同,刘同因为没房推迟婚期很久,正好自己的叔叔能够给一个购买便宜房的指标,于是很快就决定购房。
2007年7月17日,刘同以刘志刚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述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与当日交纳了购房款291597元。2009年6月30日,刘同接收了该房屋,并进行装修,居住至今。购买房屋的时候,刘志刚曾告知刘同,该购房指标给他后,后续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再过户给刘同。
2010年,刘志刚将刘同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当时法院以刘志刚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所有权凭证、诉争房屋所有权尚存争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刘志刚又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以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该证书核发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0日,刘志刚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刘志刚看到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于是依据所有权将刘同诉至法院,要求刘同腾退房屋。刘志刚称:诉争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刘同购买时以及目前均不具备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因此其与刘同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应属无效。基于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刘同腾退房屋。
二、法院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有效。诉争房屋的性质系经济适用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适房政策设置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刘同在购买经适房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如果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享受政府的优惠待遇,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群众的利益。因此,刘同与刘志刚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支持刘志刚基于所有权而请求刘同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三、北京易盛借名买房法律服务团队靳双权律师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众所周知,经济适用住房在性质上属于向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具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属于限制流通物。如果允许未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当事人受让购买资格,即与国家制定和推行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质住房的群众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或使用经适房,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的人的购买权,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针对经适房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购买他人的经适房购房资格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正因为经适房的保障房性质,在借名买房时会因为触碰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被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如果借名买房协议无效,那么实际购房人就会面临着失去房屋的巨大风险。也仅有在此情况下,出名人(转让购房资格)的人才能据此将房屋要回。
上一篇:没有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