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写好了房子归谁,对方却拖着不办过户,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荣女士的经历说明,及时起诉才能解决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翁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归荣女士所有,适时交割。这套一号房屋实际上是由荣女士的表弟借名购买,登记在翁先生名下。双方离婚前已将房屋处理方案告知表弟,表弟无异议,也同意过户给荣女士。
离婚后,翁先生却一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荣女士想出售房屋,因无法过户造成损失。荣女士起诉,要求翁先生限期过户并赔偿降价损失、违约金损失。翁先生则提起反诉,要求荣女士按离婚协议支付50万元存款及利息、返还车辆号牌。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荣女士要求翁先生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关于降价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反诉方面,翁先生主张的50万元存款中,荣女士离婚后已支付30万元,翁先生自行退回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剩余20万元因翁先生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判决翁先生限期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荣女士名下,费用由荣女士负担。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不等于财产自动到手。同时要留意诉讼时效——权利受损后三年内不起诉,就可能失去胜诉机会。本案中翁先生反诉索款之所以被驳回,正是因为怠于行使权利。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屋的,建议在协议中写清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与离婚协议履行纠纷,熟悉出资来源、产权登记与共同还贷在分割中的处理规则。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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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