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6-10-23
出资买房的款项,未必等于房屋的权属。本案中,前岳父聂先生(化名)守住了自己名下房屋的完整权利。
向先生与聂女士原系夫妻。2014年,聂女士的父亲聂先生与许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登记在聂先生名下,聂先生与妻子随后将户口迁入并居住至今。房屋总价199万元,其中向先生转账出资175万元,中介费、税费等合计支出约210万元。2019年,向先生与聂女士离婚。
离婚后,向先生起诉前岳父聂先生,主张一号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因限购政策借用聂先生名义登记,要求聂先生支付出资及房屋增值的折价补偿155万元。向先生称,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为了保留购房资格才借名登记在岳父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向先生名下确有两套房屋,但其中一套为商业用途,按当时的购房政策商业房屋不计算套数,向先生夫妇仍可再购买住宅,无需借用他人名义。第二,房屋购买后由聂先生夫妇实际居住,产权证、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聂先生办理和缴纳。第三,向先生与聂先生的通话录音中,向先生多次向聂先生索要“房款”,语气更像催讨借款。法院认为,向先生虽能证明出资,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约定,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出资与借名,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本案中向先生为岳父购房出资,既没有借名协议,又说不清借名理由,最终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反观聂先生,作为登记权利人且实际居住,房屋权利得到完整保护。为亲属出资购房,务必想清楚是赠与、借款还是借名,并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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