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6-10-22
先帮人还清房贷,后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钱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金女士的这笔31万元,最终通过法院要了回来。
2014年,姚女士因资金需要,与金女士签订借款协议借款85万元。2016年,姚女士陷入债务困境,以买卖形式将一号房屋过户到某公司名下。为办理过户,姚女士必须先还清房屋剩余银行贷款,但她无力一次性清偿,金女士便代为向银行偿还了31万元贷款。
此后,另案判决确认姚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又重新登记回姚女士名下。金女士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姚女士主张这31万元,均未获支持,法院认为该款项基于房屋买卖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可另行主张。金女士最终以不当得利纠纷再次起诉,要求姚女士返还31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该款项用于替姚女士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姚女士虽主张款项已通过他人转回给金女士,但金女士不予认可,姚女士也没有提交证据佐证。鉴于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认定无效、房屋重新登记回姚女士名下,姚女士因房屋获益,金女士遭受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金女士给付款项时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后该原因已不存在,姚女士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姚女士返还31万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用“买卖”形式为房屋过户,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前的资金往来就容易陷入说不清的境地。本案金女士前后提起三次诉讼才最终拿回款项,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涉及房产的大额资金安排,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把法律关系写清楚,远比事后补救更稳妥。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熟悉合同效力、履行顺序与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曾为链家等经纪机构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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