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陈老先生借外甥的名义在朝阳区买下一套两居室。房款由他支付,房屋交付后由他出租,租金进他的账户,物业与供暖也由他结算,产权证放在自己家里。2024年老人去世,两个子女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手写的借名说明、当年的转账凭证和历年租金记录。2026年贷款结清,两人要求外甥配合过户,外甥称借名是舅舅个人的安排,人已去世,这件事就到此为止,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与他人无关。
借名的人走了,这场确权就从两个人之间的一句约定,变成了与一群继承人打交道。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厘清谁能主张,再解决怎么证明。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借名买房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出资认定与协助过户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出资人去世后由继承人继续主张过户,是他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继承与共有房产分割、购房款返还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层看权利性质。借名买房形成的过户请求权,是出资人对出名人的债权,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继承。出资人死亡后,这项权利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承受,出名人以「人已去世」为由拒绝履行,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层看主体。全体继承人是这项权利的主体,起诉时应当共同作为原告,或者由其余继承人出具授权,推举一人出面。继承人之间对份额有争议的,可以先在诉讼中一并请求确认各自份额,避免判决后无法分配。
第三层看证据。老人留下的借名说明、转账凭证、税费票据、租赁合同、缴费记录,都要按时间顺序整理。原件由谁保管、有无见证人、笔迹能否比对,这些细节决定说明书的证明力。证据不足的,用长期的占有与收益事实补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去世后,两名子女持借名说明与十九笔付款凭证起诉,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外甥协助过户至继承人名下。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名人主张过户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权利人对房屋的支配持续存在,未支持其抗辩。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人死亡,其继承人主张过户,法院认定该项请求权可以作为遗产承受。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承人仅提交转账记录、无法说明借名合意,法院驳回其过户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出资人去世,子女能不能接着要房?
可以。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的约定,出资人享有的过户请求权具有财产价值,属于遗产的范围。出资人死亡后,继承人承受这项权利,可以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出名人以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为由拒绝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二:过户请求权会不会过期?
存在争议,但多数裁判对出名人不利。过户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不过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收益持续存在,时效起算点往往被认定为出名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继承人在老人去世后才发现借名事实的,从知道之日起算。稳妥起见,发现后尽早主张。
问题三:继承人之间有分歧怎么办?
可以一并处理。起诉时把确认各人份额与协助过户写进诉讼请求,由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部分继承人不愿起诉的,可以由其余继承人作为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避免因主体不全被驳回。判决生效后按份额办理登记。
问题四:证据都在老人手里,人走了怎么找?
从四个方向找:老人的遗物与文件,包括手写说明、合同、票据;银行流水,可以凭继承权证明到银行调取;房屋的缴费与租赁记录,物业、供暖公司、中介都有存档;亲友与邻居的证言,说明房屋由谁居住、租金归谁。证据零散时,按时间线排列,形成相互印证的整体。
问题五:房子最后过户到谁名下?
过户到全体继承人名下,按继承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再由继承人协商处分或者分割。继承人一致同意由一人取得的,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请求判归该人,由其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房屋尚有贷款的,先结清或者办理带押过户。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