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房,看似是借名人享受了房子,可一旦断供,站在银行面前的是谁?这起金融借款纠纷把出名人的风险暴露无遗。
傅女士曾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一号房屋办理了购房贷款。2014年,傅女士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264万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甲公司作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然而,自2020年3月起,房屋贷款停止偿还。银行起诉傅女士,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1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主张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辩称傅女士系被借名买房人,实际买受人具备还款能力,应先由实际买受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傅女士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期清偿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关于保证责任,解除甲公司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甲公司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傅女士追偿。判决傅女士限期偿还欠款,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名买房对出名人的风险,远不止“挂个名”那么简单。借名买房前,务必评估实际出资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并通过协议明确断供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和追偿权利。如果你已经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房贷款,正在担忧断供风险,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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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