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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借妹妹名义买下单位房,妹妹去世妹夫翻脸不认账|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2

亲人之间借名买房,最怕的就是出名人突然离世,房子被其他亲属当作遗产争抢。

苏女士当年为规避离婚财产分割的顾虑,与妹妹商议后,用妹妹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这套房屋属于单位分配的公房转私产,购房权利来源于苏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分房。购房款、物业费等全部费用都由苏女士出资,房屋长期由苏女士出租管理,租金收据、供暖费签证、水电燃气票据等大量凭证都由苏女士保存。

2013年,妹妹突发疾病去世。妹夫丁先生作为继承人,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认为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就是妻子的财产,自己有权继承。他不仅拒绝配合过户,还拿走了房产证,擅自去物业公司修改业主信息、缴纳费用。

法庭上,法院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一是房屋的出售单位是苏女士前夫的工作单位,房屋在1993年就已分配给苏女士一家,购房本质上是公房转为私产,妹妹本人既与售房单位无关,购房时又尚在大学读书,没有购房条件和能力;二是房屋自分配至今二十余年,入住手续、水电暖气凭据、连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等大量证据都指向苏女士才是实际权利人;三是2014年苏女士准备卖房时,丁先生曾签署同意出售声明,事后又反悔,其行为前后矛盾。

法院据此认定,一号房屋就是苏女士为规避离婚财产分割,而以妹妹名义购置的房屋,妹妹只是名义登记人。判决丁先生及另外两位继承人限期协助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苏女士自行负担。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登记权利人未必是真实权利人。主张借名的一方,务必保管好出资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发票原件、房屋长期占有使用的各类票据。口头约定风险极高,亲人之间也应白纸黑字写清借名事实。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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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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