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买了十一年,出资人一家住到现在,房本一直压在出名人手里。今年春天去查登记信息,发现房屋在三个月前已经过户到出名人的儿子名下,登记原因写的是买卖,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出资人找到对方,得到的答复是房子本来就是自己家的,给儿子天经地义。
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过户本身,而在过户有没有对价、受让人是否知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借名买房纠纷时习惯先调一份登记资料,把过户时间、登记原因、成交价格看清楚,再判断能不能追回房屋。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借名房屋被出名人处分给近亲属的案件,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边界,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争议、协助过户、损害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出名人把房过户给自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买卖,实际操作往往是象征性付款甚至没有付款。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分三步。第一步查登记:调取不动产登记簿与过户档案,看清登记原因、成交价格、付款凭证、网签时间,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是判断恶意的重要线索。第二步查受让人:受让人是出名人的子女、配偶还是其他亲属,是否与出资人见过面,是否知道房屋由他人出资购买并居住,工作与收入能否支撑这笔购房款。第三步定性:出名人以登记名义人的身份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他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完成登记。三项条件缺一,出资人就有机会要回房屋。近亲属之间的转让,法院对善意的审查明显更严,尤其是价格明显偏低、款项没有实际支付的,容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第四步选路径: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登记,或者在房屋已经再次转手时主张赔偿。诉讼中同步申请保全,防止房屋被继续处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房屋被过户给子女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名人以买卖名义将房屋过户给其子,成交价不足市场价三成,购房款没有实际支付。法院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出资人利益,判令撤销该转让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出名人名下,由其协助过户给出资人。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损害赔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被再次转卖给案外人并完成登记,追回房屋已不可能。法院认定出名人擅自处分构成违约,判令其赔偿出资款及房屋差价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名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并办理过户,配偶未能说明自己知道房屋来源。法院认为受让人未尽基本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其配合将房屋登记至出资人名下。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过户登记为买卖,但受让人无法提供付款凭证,也不能说明资金来源。法院认定转让行为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出名人把房过户给子女,这份转让能不能推翻?
可以主张,但要落到具体事实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的,取得所有权。反过来,只要这三项中有任何一项不成立,出资人就有机会推翻。实务中最容易突破的是对价:近亲属之间的过户常写成买卖,实际没有付款,或者只走了一笔象征性款项,出资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与资金来源。其次是知情:受让人与出名人共同生活、明知房屋由他人出资购买并长期居住的,很难主张自己善意。第三是价格:成交价明显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也是认定恶意的常见依据。主张方式有两种,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两者在举证与时效上并不相同,需要结合过户时间与受让人身份选择。
问题二:房子已经转到第三人名下,还能不能要回来?
要看第三人的身份与登记状态。房屋仍在出名人子女名下、没有再次转手的,追回的难度相对小,核心是打掉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房屋已经转卖给不知情的外部买家、价款已付、登记已完成的,追回的可能性很低,此时请求方向应转为赔偿,主张返还出资、赔偿差价与相关费用。还有一种中间情形:受让人取得房屋后设定了抵押,即使追回房屋,也要先处理抵押权,实际成本会明显上升。发现房屋被处分的时点非常关键,越早查询登记、越早申请保全,可供选择的路径越多。出资人在诉讼前应当先做两件事:调取完整的登记与过户档案;核算房屋现值与出资总额的差额,为赔偿请求确定基数。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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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