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先生与段女士1996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许先生单位分配的一套公有住房里,承租人是许先生,租金从许先生工资中扣缴。这套房一直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产权仍属单位。
2023年两人起诉离婚,段女士提出自己没有其他住房,要求继续居住或者分割这套房的承租权。许先生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与妻子无关。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这类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争点之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房产纠纷时,习惯先看房屋是承租还是已购产权。
2023年9月,段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二十余年,房屋租金从家庭收入中支出,承租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请求判令房屋由她继续承租,或者由许先生给予补偿。许先生答辩称,承租权基于其单位职工身份取得,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是房屋所有权,其取得与职工身份相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财产分割。但段女士离婚后确无其他住房,生活存在困难,许先生作为承租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判决房屋由许先生继续承租,许先生向段女士支付经济帮助款十二万元,段女士在六个月内搬离。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房产分割与公有住房纠纷。2008年创办太远婚姻律师网,对承租公房、房改购房在离婚中的处理有专门整理。离婚时要求分割单位分房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公有住房承租权、房改购房权属、经济帮助、居住安排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承租权不是产权,分不了;但离婚后没地方住,法律另有一条经济帮助的路。
第一层看房屋的性质。承租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使用权依附于职工身份,不能像产权房那样按份额分割,也不能判决归非职工一方承租。
第二层看有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已经购买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尚未购买的,只能处理居住问题。房改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将来购房时另一方可以主张相应权益。
第三层看经济帮助的适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无其他住房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补偿,也可以是房屋的临时居住权,具体期限与金额由法院根据双方条件确定。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承租公房不能分割,法院判令承租方支付经济帮助款并给予过渡居住期。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评估价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离婚后另有住房,法院未支持其继续居住的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公有住房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承租权变更未经单位同意,法院未予处理,告知另行解决。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公房承租权能分割吗?
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承租权基于职工身份取得,产权属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法院一般只处理居住安排与经济帮助,不判决承租权归非职工一方。
问题二:已经买下产权的怎么算?
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取得产权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问题三:离婚后没地方住怎么办?
可以主张经济帮助,要求对方支付一笔补偿款,或者请求继续居住一定期限。需要提交无其他住房的证明、收入情况、子女抚养安排等材料,法院据此确定金额与期限。
问题四:承租权能变更到另一方名下吗?
需要产权单位同意,并符合当地公房管理规定。实践中变更多发生在同住家庭成员之间,离婚一方要求变更的,单位通常要求其具备同住条件且他处无房,法院一般不直接判决变更。
问题五:户口在里面有影响吗?
有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户口在册可以证明居住事实,是主张继续居住或者经济帮助的辅助材料;但承租权的归属仍以租赁合同与单位意见为准,仅凭户口不能取得承租资格。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