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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子一个人住,租金和使用费怎么分|2026年北京共有物分割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30

继承调解确认了房屋份额,另一方却独占出租、收益分文不给——怎么办?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属共有孳息,应由共有人按份额分配;房屋被一方控制期间,其还应按份额支付占有使用费,两项合计四万二千余元。

案情介绍

杨老先生与王秀兰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杨志强、长女杨志芳、次子杨志刚。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后,生效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由杨志强、杨志芳、杨志刚按份共有,杨志刚占百分之三十二,杨志强、杨志芳各占百分之三十四。此前杨志刚未获知房屋出租情况,后经查询发现房屋已由杨志强出租,遂起诉请求分割租金收益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杨志强辩称,房屋出租需先行装修,其支付装修费三万四千元、添置家电八千五百元,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一万三千余元,因杨志刚向管理方投诉,租赁提前解除,其还支付违约金五千五百余元,扣除上述支出后并无收益。法院查明:房屋于2021年4月出租,月租金五千九百元,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间共收到租金七万五千余元;2022年7月租赁提前解除后,房屋由杨志强一方控制,杨志刚多次要求分割未果;杨志强主张的家电购置费用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共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属于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共有人按份额分配;扣除为出租支出的装修费、物业供暖费及违约金等必要费用后,剩余租金按份额分割,杨志刚分得七千二百一十七元零七分。房屋收回后由杨志强实际控制,杨志刚的份额权益未能实现,杨志强应按每月一千七百六十元支付二十个月的占有使用费,合计三万五千二百元;其主张的家电购置费用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共有房产的租金收益与占有使用费,是共有人权益的两项重要内容:租金扣除必要支出后按份额分配,一方独占期间应支付占有使用费。值得把握的是,共有人处分、出租共有房屋前应协商一致,承租人信息、租金流水、物业支出凭证都应及时留存。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就占有使用费单独起诉。本案中,租金流水与占用期间清楚,正是按份额分割获支持的关键。

房子共有却被人独占出租,收益悄悄进了别人口袋,维权需要逐笔算清账目。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共有房产分割与按份共有人权利纠纷,熟悉份额认定、擅自处分与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诉讼。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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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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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