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兄妹按份共有一套央产房,一人独占居住,另两人要分割变现——房子怎么分?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占有方亦无力支付折价款,依法判令其协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份额比例分割。
案情介绍
刘志强、刘志刚、刘志军系同胞三兄妹。此前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其中刘志强、刘志刚各占百分之二十三,刘志军占百分之五十四。刘志强去世后,其独生女叶雨欣继承其份额并参与诉讼。房屋一直由刘志军居住控制,刘志刚、叶雨欣无法取得任何收益,二人起诉请求拍卖变卖房屋并按份额分款。
刘志军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遗产、系其唯一住房,目前市场价格处于低谷,拍卖损害各方利益;且其身体状况不佳,不同意分割。刘志刚、叶雨欣则主张二人无力向刘志军支付折价款,房屋由刘志军独占导致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请求拍卖变卖。法院询问后确认,刘志军亦无能力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刘志刚、叶雨欣表示愿意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手续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房屋系央产房、由刘志军一人占用,其既不同意实物分割亦无力支付折价款,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为平衡各方权益,刘志刚、叶雨欣主张拍卖变卖并按份分割价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令刘志军限期协助拍卖变卖房屋,变价所得扣除费用后按刘志刚、叶雨欣各百分之二十三、刘志军百分之五十四的比例分割。
律师评析
按份共有房产分割僵局的破解路径:共有人无法达成协议、实物分割减损价值、占有方无力支付折价款时,拍卖变卖并按份额分款是法律明确支持的解决方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看,共有物分割要优先固定份额比例与房屋现状,评估实物分割与折价支付的可行性。央产房、房改房上市须先办理审批手续,拍卖前要落实费用承担安排。本案中,占有方无力折价、实物分割不可行,正是拍卖变卖方案获支持的关键。
房子共有人之间闹到无法相处,最怕的是一方独占、各方僵持。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共有房产分割与按份共有人权利纠纷,熟悉份额认定、擅自处分与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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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