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购房、共享利益的约定,需要有证据支撑。本案中,继承人翟女士(化名)成功守住了拆迁安置房的全部权益。
梅老先生早年去世。2017年,其名下位于城区的老宅被征收拆迁,子女们与继母翟女士就安置利益产生争议。此前,女儿梅女士与翟女士曾就一号房屋的权属打过官司,法院最终认定:一号房屋系翟女士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购房款已由翟女士全部清偿,梅女士主张借名买房的请求未获支持。随后,法院判决翟女士向梅女士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这次,梅女士又起诉翟女士等继承人,主张自己作为被拆迁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安置利益的30%,要求分割折价款204万余元。梅女士称,当年老宅拆迁时,一家人约定安置房屋归父亲和继母所有,但拆迁利益大家按份享有。
法院审理查明,梅女士主张的“按份享有安置利益”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此前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购房款由翟女士出资并偿还完毕,一号房屋与梅女士没有产权关系。梅女士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份额,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同样讲究证据。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关于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很难对抗登记和生效判决;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具有拘束力。本案中梅女士先后多次起诉,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支持,还承担了高昂的诉讼费用。反观翟女士,凭借出资记录和生效判决守住了房屋全部权益。拆迁安置涉及巨大利益,家庭成员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避免反复诉讼。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与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熟悉安置房指标来源、被安置人口认定与家庭内部分配的处理规则。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对北京各区拆迁安置政策与产权登记流程有长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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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