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突然被登记产权人起诉要求腾退,还能不能继续住下去?本案中,刘玉芳一家与妹妹刘玉兰因房屋归属争议被兄弟刘志刚起诉腾退,法院认定房屋权属尚未厘清、所有权确认之诉已另行受理,依法暂不支持腾退请求,一家人得以继续安居。
案情介绍
刘老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刘志刚、大女儿刘玉芳、二女儿刘玉兰。1999年,刘志刚与开发企业签订集资购房合同,购买北京市××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工作与孩子上学原因,刘志刚一家长期在外借住、租房。2008年,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刘志刚请父母入住案涉房屋。父母分别于2016年、2022年去世后,大女儿一家、二女儿先后搬入,四名亲属至今居住其中。
2024年初,刘志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名亲属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等。刘玉芳、刘玉兰辩称,案涉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刘志刚名下,但购房发票、售房合同等原始材料均在被告处保管,房屋应属父母遗产;二人已于2024年3月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刘志刚在权属未定时起诉腾退,缺乏请求权基础,并提交了购房发票、售房合同、装修单据、父母生前花费凭证等证据,主张多年来房屋各项费用、老人生活照料均由被告负担。刘志刚则提交售房合同、购房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缴费票据,主张自己是合法产权人,父母去世后亲属应当搬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刘志刚虽提交了购房合同与房屋所有权证,但刘玉芳、刘玉兰已就案涉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双方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尚未厘清,目前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不宜径行判决腾退。据此,法院对刘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释明其可待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
律师评析
排除妨害之诉的前提是权利归属清晰:所有权尚有争议时,法院通常不会在确认之诉未决之前直接判令腾退。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非唯一依据,出资情况、购房手续、家庭成员约定都会影响权属认定。居住方收到腾退起诉后,及时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并固定出资、居住证据,往往能够有效守住阵地,待权属厘清后再论去留。本案中,权属争议未决、另案诉讼在先,正是腾退请求暂未获支持、居住方安身之所得以保全的关键。
房子住久了,权属与居住的纠葛常常缠绕不清,一纸房产证并不必然代表最终归属。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屋权属确认与登记纠纷,熟悉出资、登记与占有三者在权属认定中的不同作用,也熟悉物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围绕房屋确权与协助过户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