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户人家在村里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老宅,一处是九十年代村里批的新宅基地,都建了房,两处都有当年的缴费凭证。确权登记时,工作人员说一户只能登记一处,另一处不予登记。户主不明白,第二处是村里批准建的,缴了费,为什么不能登记。
一户一宅是原则,历史形成的情况要分门别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宅基地案件时,习惯先查清第二处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再判断确权路径。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宅基地纠纷与房产纠纷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宅基地确权、房屋买卖与征收补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一户多宅的确权争议,涉及取得原因与面积标准两层判断,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宅基地确权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一户多宅认定、征收补偿分配、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能不能登记,先看第二处是怎么来的。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查来源:第二处宅基地是村里统一规划批准、缴费取得,还是自行占地建房,前者属于合法取得,后者属于违法占地。第二步查档案:宅基地批准文件、缴费凭证、村集体的会议记录、土地台账,能证明审批事实的材料都要调取。第三步查面积: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超占部分通常不予确权或者按超占处理。第四步查政策:当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口径,对继承取得、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否允许登记,是否有条件登记。诉讼中还要预判对方的主张,登记机关多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拒绝,申请人需要就历史原因与政策衔接举证,说明第二处并非新占耕地或者违法扩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宅基地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一户多宅确权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第二处宅基地有村级批准文件与缴费凭证,属历史形成。法院认为不宜简单以一户一宅否定其权利,判令重新审核登记申请。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取得宅基地登记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第二处宅基地系继承父母房屋形成。法院认定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情形可以按规定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处宅基地系自行占用耕地建成,无审批手续。法院未支持确权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登记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登记机关仅以户内人口为由拒绝登记,未说明面积与来源审查情况。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第二处一定不能登记吗?
不一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实行一户一宅,同时允许对历史形成的情形分类处理。实践中可以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三类。因继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并在登记簿中注明。经依法批准取得、面积符合标准的两处宅基地,有的地方允许分别登记,有的要求合并计算面积。因村庄规划调整、搬迁安置形成的新旧两处宅基地,在旧宅退出后可以登记新宅。不能登记的情形,主要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面积明显超过标准且未处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
问题二:超占的面积怎么处理,会不会被拆?
通常先按超占处理,不必然拆除。依据相关规定,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在确权登记时对合法部分予以确认,超占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或者在补办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现状登记;对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严重超占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责令退还、限期拆除、罚款等,具体取决于占地性质与规划情况。房屋已经建成并长期居住的,行政机关一般会考虑居住事实与历史原因,优先采用补办手续、有偿使用等方式,拆除多适用于占用基本农田、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做的,是查清本地的面积标准与超占处理口径,主动申请补办手续,保留缴费与申请材料。收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