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咨询——借名买房避开限购,房子产权到底归谁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10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一诉称:原告由于原有住房被拆迁,经政府批准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其后,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x号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并于2006年3月6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后因房产证丢失,原告于2013年12月06日补领新证书)。被告与原告为亲戚关系。被告一直在x房居住,并且自认为其对以上房屋享有所有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本案实际是借名买房,被告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原告系被告母亲的妹妹。2003年5月,被告先以杨三的名义在天通苑小区排号买房,因审批手续没通过,后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房屋,并在房屋可以过户时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审批手续均由被告办理,出具的审批证明也是被告所在单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后来购房款全款245646元、定金10000元及后续入住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同时原告的诉求与案由是矛盾的,请原告明示。本案原始的购房合同是发生在2004年4月11日之前的,并于2006年3月6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现在涉案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王二也具备在北京市购房资格。被告取得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没有其他住所,现在因为房屋价格上涨也无力再购买房屋。最后,本案是被告出于对原告的信赖确立的借名买房的关系,被告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装修并入住了涉案房屋,而原告的起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过错。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三、本院查明
  杨一系王二之二姨,王二不具备北京户口。坐落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补发房权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杨一,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原产权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3月6日。
  2004年9月24日,杨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30幢7单元402号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650元,总金额255646元整,买受人应于2004年9月24日前交付房款255646元。另查,2004年9月24日,王二通过银联卡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245646元。现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始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原件均在王二处。庭审中杨一称,诉争房屋系自己所有,购房定金10000元系由自己出资,其余款项系由被告母亲杨淑玲出资,但杨淑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的借款,自己未对诉争进行装修亦未在诉争房屋居住过。王二称,涉诉房屋系自己购买,房屋交接后,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原告亦认可该房屋存在他人出资的部分,无论该部分出资系原告主张之借款关系,抑或是被告主张之借名买房关系,在未确定该部分出资性质的情况下,认为不宜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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