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02-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上诉人诉称
陈梅宏上诉请求:1.维持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559、4111号判决第一、四项;2.维持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559、4111号判决第二项之“惠州市宏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梅宏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316780元、维修基金11994元、办理银行按揭费用、工本费11760元合计234053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3.改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559、4111号判决第二项之“利息计算:以234053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利息计算:以234053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559、4111号判决第三项;5.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31678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7)粤1303民初3559、4111号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隐瞒、欺诈情形,但被上诉人不存在恶意或不想履行合同的本意。因此判决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