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2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俊道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出售合同约定,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出售给王俊道,总房价为人民币220万元。该出售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约后,王俊道向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发信息,要求支付房款,该工作人员回复,表示要执行过年后的新价,之后,王俊道多次向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写信交涉购房事宜。2014年1月12日,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王俊道,要求法院确认其与王俊道就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对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确认该出售合同合法有效。之后,王俊道多次向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支付房款的要求。
法院经依法审理之后判决:
继续履行王俊道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俊道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中,王俊道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王俊道提出支付房款时,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要执行新的房价。之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求该出售合同无效。该案经判决生效后,王俊道再次提出支付房款的请求。
因此可以认定王俊道未实际支付房款是由于双方之前对房价及合同效力等存在争议,王俊道并不构成违约。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王俊道逾期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王俊道要求继续履行该出售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在结合本案案情之后做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