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87万余元购买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用途为办公)。签约前,甲公司已于2021年6月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22年1月完成网签。乙公司亦于2021年7月将房屋交付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然而,该房屋早在2020年5月已被乙公司抵押给丙公司(融资租赁机构),用于担保一笔2.5亿元的融资债务。2020年6月,丙公司向住建部门出具《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声明》,明确同意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百余套房产对外销售。
此后,因乙公司未清偿债务,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主张对已售房屋继续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均因丙公司拒绝注销抵押而受阻。
甲公司遂起诉,请求:
判令丙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判令乙公司在注销后1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丙公司辩称:
甲公司系法人,非“消费者”,不享有优先保护;
同意销售≠放弃抵押权,其仍有权就房屋本身优先受偿;
购房真实性存疑,可能系规避执行。
乙公司未出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一、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甲公司办理一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乙公司于上述注销完成后10日内,协助甲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说理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全面履约
甲公司已付清全款、完成网签、实际入住,乙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即丧失对房屋的追及力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不得再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丙公司已书面同意销售,即视为接受以售房款作为债权保障。一旦房屋售出,其抵押权效力仅及于价金,不再及于房屋本身。
买受人是否为“消费者”不影响本案结论
本案核心并非“消费者优先权”,而是抵押权人自甘风险——其主动同意销售,即应承担开发商未将售房款用于还款的风险,不能转嫁至善意买受人。
抵押权人无权以内部监管失职对抗善意第三人
丙公司未监管售房款流向,属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以此阻碍已合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提示
✅ “同意销售”是关键证据:购房前务必查验抵押权人是否向住建部门出具《同意销售证明》,这是未来办证的核心依据。
✅ 全款+网签+实际占有=强保护:即使房屋有抵押,只要买方已付全款、完成网签并入住,法院通常认定其为善意取得,可排除抵押权障碍。
✅ 开发商债务≠购房者风险: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后,若开发商挪用房款未还债,责任在抵押权人自身监管失职,不得让购房者“买单”。
✅ 法人购房也可维权成功:本案买方为公司,但因交易真实、程序合规,法院仍支持过户。关键在于交易真实性与抵押权人态度,而非主体性质。
✅ 及时起诉是破局关键:在开发商濒临破产、资产被查封前,尽快提起“抵押注销+过户”之诉,可避免房屋被纳入执行范围。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购买已抵押房产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抵押权人是否同意销售!
✅ 务必在签约前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是否有“同意销售”备案;
✅ 要求开发商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
✅ 付款尽量打入共管账户或备注“购房款”,保留完整证据链。
一旦遭遇拖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切勿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