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2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易盛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和回龙观地区及其他地区均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例,从近些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来看,一些亲属或者朋友因借名买房问题而对簿公堂的情况有上升趋势。易盛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接触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例,为此靳双权律师将这些案件改编成案例,将其中总结出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事实
蔡新和冯荣是亲属关系。2005年,冯荣摇号得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涉诉房屋的购买资格。该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冯荣,为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的购房款为137365元,公共维修基金为2747元。
涉诉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蔡新处。蔡新于2006年5月份对诉争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居住至今。
蔡新姐姐蔡芝出庭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介绍由蔡新出资购买。
另查,冯荣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蔡新 ,要求返还本案涉案房屋,法院以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驳回了冯荣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2013)房民初字某号号判决确认涉诉归冯荣所有,二审维持此判决。后经法院调解,蔡新于2014年6月17日前将涉案房屋返还冯荣。
1、原告蔡新诉称:冯荣和蔡新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名买房的行为,现因冯荣女儿反悔,并以冯荣的名义多次起诉我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后经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归冯荣所有。据此蔡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荣给付购房款137365元,维修基金2747元,装修费5万元,房屋差价款50万元,总计690112元。诉讼费、鉴定费由冯荣负担。
2、被告冯荣辩称:出资性质是借款。根据实际出价、平房折价、冯荣爱人的工龄以及单位的奖励等,蔡新只花了8万多元,蔡新装修、入住,是蔡新受益。冯荣只同意返还购房款8万元。
一审判决:一、冯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新 房屋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共计140120元;二、冯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蔡新 房屋差价款、装修补偿款、评估费共计431636.8元;三、驳回蔡新 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冯荣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的集资建房,蔡新不是xx职工,无法买到此价格的房屋,故不存在丧失同等价格的购买机会;原审确认的房屋差价款等费用过高,涉案房屋当时的价格不应当以137365元计算,这个价格包含了税收优惠、工龄补偿等优惠部分,不是当时的市价。蔡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北京最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涉案的涉案房屋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由冯荣所有,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确系蔡新出资,冯荣虽称是向蔡新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结合蔡新居住情况,可以认定蔡新有买房的意愿及能力,因其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入住,而现涉案房屋有较大幅度的增值,现其已丧失按原价格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的机会,亦产生了装修房屋的价值损失。而关于冯荣的上诉意见,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不应采纳。同时本案所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冯荣与蔡新在此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以房屋评估结果及双方过错比例确定。冯荣、蔡新各自过错比例,法院分别酌定为70%、30%是合理的。
北京最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提醒大家,对于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法院一般会结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办案中,涉及到的蔡新与冯荣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被认定为借名买房,而是借款关系,因此,在此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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