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1
随着限购令的逐步推广,许多人都丧失了买房的资格,借名买房应运而生,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却不为人知。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她是外地人,手头有些余钱。2012年6月,她看中了天宁区阳光龙庭的一套商品房,拟作投资。因当时常州实行限购限贷,她遂与在常州的亲哥嫂、亲侄女口头协商确定,借用哥哥和侄女的名义买房,所有首付款、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费用,进户费、物业管理费、装潢费以及还贷的费用均由王某本人独立负担。该房屋实际产权归王某所有,哥嫂和侄女夫妇可以使用居住,但不得处分。
王某说,双方谈妥后,她将所需款项打入了哥哥的银行账户。哥哥和侄女办理了购房、贷款及进户等手续。这套房子的装修以及每月的还贷费用也都是她负担的。本来一切都相安无事,哪知,今年5月,她得知侄女夫妇感情生变,已经打起了离婚官司。更糟糕的是,侄女婿要求分割这套房产。6月底,王某心急火燎地赶到常州,找到哥哥和侄女,补充签订了权属协议加以确认,并电话与侄女婿沟通,但侄女婿仍执意分割这套房屋。实在没辙了,今年8月,王某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屋实际产权系其所有,要求哥嫂和侄女侄女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庭上,唯独侄女婿刘某一人强烈反对,认为这套房子他也有分,并否认有借名买房这回事。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房屋系重大事项,应谨慎处理。本案中,王某陈述和哥哥、侄女借名买房仅有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的情况下,才与哥哥、侄女补签了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刘某不予认可。因王某与哥哥、侄女系亲属关系,该协议也系事后补签,可信度较低,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王某向其哥哥、侄女的转账,其陈述除涉诉房屋的首付款、装修款、每月应归还的银行贷款外,也包含另外一套即王某借案外人另一亲戚名义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装修款。因此,这些转账款项不能排除系借用其哥哥、侄女的账户周转资金的可能,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的具体用途。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