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11
知名房产律师咨询——出资人不能证明自己出资全部购房款,借名买房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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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02年被告怂恿原告出卖自己名下a号房屋,将所得购房款用于购买b号房屋。同时被告以原告超过贷款年龄,无法贷款为借口代替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但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仅为名义登记人。涉诉房屋自2002年原告出资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屋内装修家电也均为原告出资添置。被告在2015年9月15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恶劣手段半夜将原告从屋内赶出,9月22日被告又找人到诉争房屋破坏室内装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自己花钱买的,物业、暖气费都是我自己缴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三述称:房子就是张二买的。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一与第三人周三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7日协议离婚。被告张二系张一与周三之女。
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张二,登记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该房屋首付款83488元于2002年11月25日支付,剩余房款29万元以贷款形式于2002年12月10日支付,贷款以张二名义办理。该房屋的保险费、装修综合管理费、煤气、对讲、有线电视、办证费、法律服务费、抵押登记费于2002年11月29日至2002年12月4日期间交纳。2015年9月9日,张二将诉争房屋贷款提前还清。
张一名下原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张一与周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2年12月19日,张一与案外人楼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张一主张其以龙乡小区房屋的售房款24万元、向张秋明的借款6万元、其直接给张二的6万元现金出资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但无法说清首付款和贷款的具体数额。张二对张贵民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另查,原、被告与第三人均曾在诉争房屋居住。双方均交纳过诉争房屋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现该房屋由张二实际控制。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一主张其以房屋的售房款、借款和现金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和张二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时间在张一出售龙乡小区的房屋之前,房屋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的交纳时间也发生在龙乡小区房屋出售之前,张一无法说清购房款的具体构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龙乡小区房屋售房款的去向、用途和房屋装修情况,有关诉争房屋的购房发票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亦未由其持有。且若依据庭审中张一的陈述,其出资达36万元,则根本无需再行贷款29万元。因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