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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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介绍:
王琦环和王城熙是一对父女,王琦环退休前曾在某著名杂志社任职。1994年退休后,因当时国家政策原因,王城熙进入某著名杂志社工作,户口迁入了北京市,而王琦环的户口也随之迁回了原籍西安。一切的源头,就在于此。
1998年,王琦环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404号房屋,即本案涉诉房屋。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但因王琦环的户口已经迁回西安,故只得借王城熙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双方约定,王琦环户口迁回北京后,王城熙配合王琦环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
2001年11月27日,王城熙与售房单位某著名杂志社基建房产管理局及其所在单位某著名杂志社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当日,王城熙交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02年,王琦环入住404号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2007年,王琦环的户口迁入北京市。同年5月20日,王城熙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
王琦环在户口迁入北京后多次寻找女儿王城熙协商过户事宜,但王城熙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王城熙一次性领取从1991年至2012年的无房购房补贴共计11万元。
直至2014年,忍无可忍的王琦环一纸诉状将王城熙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登记在王城熙名下的404号房屋应为王琦环所有。
(二)、王城熙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王琦环名下。
一审判决后,王城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王琦环与王城熙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靳双权律师认为,涉诉房屋原始来源是单位分配给王琦环的福利房。该房屋本应登记于王琦环名下,但因当时政策缘故,王琦环于退休后将户籍迁回老家西安,故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该房屋。而本案中,王城熙于2007年申领无房住房补贴时的申请中明确写有“由于王琦环户口不在北京,该房以自己名义购买。”而后多次领取无房补贴,在申请中亦多次提出“王城熙按无房领取补贴。”且房屋从交付入住起,一直由王琦环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有其持有。
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王城熙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认定王琦环与王城熙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404号房屋由王琦环实际出资购买。且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亦合乎常理。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本案房屋遂是王琦环借王城熙之名购买,但其实际出资并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多年,且双方约定在王琦环的户口迁入北京后将房屋过户至王琦环名下,因而利害关系人王琦环有权要求王城熙行使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