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1
北京市回龙观和天通苑地区是两大经济适用房地区,很多购房者都有过轮流排队的购房经历,而如今,取而代之的是因房屋归属及腾退纠纷而对簿公堂。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现将办案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张芳于2008年将王欣、李然和赵淑华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房屋,此案经法院审理后,经一审判决驳回张芳的诉讼请求,后张芳不服判决结果,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张芳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理,再次被驳回再审申请。
张芳在见了三十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在被告知案件已经终结,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张芳通过中顾网找到了靳双权律师,靳律师组织团队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诉讼方案。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打动了张芳,张芳委托了靳律师代理。靳双权律师先是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立案,后又邀请法院领导以学术交流的方式研讨,最终确认调整方案,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然后再打物权保护。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确认张芳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充分阐述了的确权观点,并且提出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判决均得到法院支持。
靳律师向法院陈述: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与三被告无书面约定,虽然涉案房屋由王欣和李然出资,且一直由三被告占有使用,且购房票据及原始产权证书的持有人均为王欣,但是,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三被告应腾退房屋。
经法院审理后我方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支持,法院作出了判决一、原告方返还被告购房款并给付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金。二、三被告于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方。
靳双权律师点评:
一、本案中被告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双方即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适房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靳律师介绍,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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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腾退房屋超八成败诉,所有权登记人提起的31次诉讼中。其中,17起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14起被法院驳回,占比82%。邵敏法官介绍,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出售的规定,本身就从时间上限制了纠纷的发生。邵敏法官称,随着经济适用房从2003年前后落户天通苑和回龙观地区,案件纠纷量也在近5年后逐渐显现,“之后的2008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从制度上完善了经适房的上市交易,因此经适房纠纷将在实施新政策5年后,逐年减少。”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在房地产交易实行限购政策,有些买房人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想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将房屋送给买房人,绕过购买资格审核,但这种路子很难走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要求买房提出符合购买资格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决归买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