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11
吴先生和王老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女儿吴梅和小女儿吴丽,吴老先生单位原来分配给其一套承租房501号公房。1998年,单位通知其可以购买公房产权。当时吴老先生没有那么多钱,妹妹吴丽还未参加工作,经家庭内协商先由姐姐吴梅出资购买。
后在折算了吴老先生和王老太二人的工龄后,以吴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套公房,房屋总价款为2万余元。1999年5月单位下发房产证,该公房所有权登记在吴老先生名下。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搬到小女儿家住,饮食起居均由小女儿吴丽精心照料。
2011年,王老太被查出得了癌症,在去世前王老太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载明:我自愿将501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有我女儿吴丽继承,立遗嘱人王老太,代书人赵某某,见证人刘某某。2012年年初,王老太去世。
处理完后事,吴梅便要求将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她一个人,房屋是我出资买的,没有吴丽的份额。房子是父亲的,妈将她的份额给我了,我应该继承。吴梅和吴丽各执一词,对已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难道姐姐出资购买的房子就不是父亲的遗产了吗?那母亲立下遗嘱是否还有效?吴丽带着种种疑问找到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建议吴丽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归吴丽所有。
二、吴丽给付吴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靳双权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因公房归属又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案中吴梅即是借父母的名义购买公房。
单位分配的公房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国家允许承租人以优惠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这类房屋在购买时往往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且都是出售给原承租人,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一般对于此类房屋,子女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仅能认定为债权债务,子女不能仅因其出资而直接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靳双权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前期购房的出资是吴梅拿出来的,但吴梅与父母之间并咩有约定谁出资房子就归谁所有。另外,自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便与吴丽生活居住在一起,但501号房屋交由吴梅出租,房租均由吴梅一个人收取,作为对其购房出资的补偿。
现在吴老先生和王老太均已去世,501号房屋登记在吴老先生名下,且该房屋系在二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老去世后,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二老遗产。原则上,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一般将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在庭审中,吴梅否认遗嘱的真实性,称遗嘱是吴梅伪造的。在靳双权的建议下,吴丽就当是的见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当庭接受了法官及对方的询问。刘某某证实该遗嘱的内容均系王老太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由王老太口述,赵某某代书写的,其当场见证并在遗嘱中签名。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代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是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易主任签名;三是公证遗嘱,有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在本案中,王老太所留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应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遗嘱,房产分割应遵照遗嘱执行。
鉴于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物,可依据继承人所占的份额不同而确定房屋归属,一般情况下房屋归份额较多的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给对方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结合本案情况,吴老先生去世后,属于其的一般房产应有王老太和吴梅、吴丽共同继承,即吴梅和吴丽每人占六分之一的份额,现在王老太立遗嘱将自己享有的份额给吴丽,那么吴丽实际上占有该房屋的六分之一的份额。
在靳双权律师的就建议下,吴丽起诉要求继承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房屋归吴丽所有,折价款按份额支付吴梅。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吴丽的诉讼请求,判令吴丽支付吴梅房屋折价款30万元。
在此,靳双权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对于公房买卖,一般请款下不要借名买房,如果借名购买,一定要保留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证据,仅是出资关系,证明不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如果父母认可谁出资房屋就归谁所有,则最好出资人与父母之间能有一纸书面约定或签订一份协议,这样才能在将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财产归属有约定,那很有可能出资人的出资最终只能作为债权债务主张。
结合本案的情况,吴丽持有老人的遗嘱,而吴梅对遗嘱不认可,并称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在此情形下,有可能出现两种情行:
一、吴梅会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时吴丽就只能被动应诉,反驳其诉讼请求,即使胜诉最终也无法确认房屋归吴丽所有。
二、吴丽主动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房产份额,房屋归吴丽所有,吴丽给付吴梅相应份额的折价补偿。相比较而言,吴丽占的房产份额较多,吴梅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如吴丽提起诉讼则能更好地占据主动权。同时,对于本案如果吴梅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其须提供充足的反正。鉴于本案的情况,吴梅未提供反证,最终法院经审理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支持了吴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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